8月1日,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,认为质检总局在推广“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”的过程中,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,属行政违法,涉嫌行政垄断。该案可能是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案件。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社会各界对垄断危害性认识的进一步加深,以及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,日后,公众对行政与市场的关系、行政对市场管理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,会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诉求。因此,本案可能会成为反垄断不可多得的“里程碑”。 现有的行政与市场的多种交叉关系,都可能会使行政权力在进行具体市场监管时表现出缺位、错位、越位的弊病。就拿质检总局的“电子监管网”推广过程为例,也许质检总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网心切,出于对某种具体产品质量的相信与青睐,因而在推广过程中,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种行政倾向。殊不知,正是因为这种行政倾向,使得这种
“推广”并没有经过具备市场公信的程序认定,从而使得其他相关产品失去应有的公平竞争机会。
可以说,如果该“推广”背后不存在相关企业所指的利益关系,那至少也是一种行政认识错误而导致的越位与错位的表现。 当然,此案结果究竟如何尚有待法院的判决,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,那就是反垄断法实施后,在市场经济进程中,行政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应该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。 |